主要职责:
1、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和规章;
2、负责拟定和监督实施辐射环境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标准;
3、负责对全省伴有辐射的项目及设施实行放射性排污申报登记,办理发放放射性排污许可证;
4、负责山东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日常管理和营运工作;
5、负责辐射环境保护和管理的宣传,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;
6、依法对全省辐射环境污染源单位进行现场监督、检查和监测,并按规定进行处理;
7、承担对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(包括各种环境介质的放射性水平和环境电磁辐射水平);
8、承担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,对省管项目环境保护设施“三同时”进行验收监测,参与辖区内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对核设施和大型电磁辐射项目的“三同时”检查验收;
9、承担全省放射性废物(源)的监督管理和集中收贮工作,并对核技术应用中放射性物质暂存场所的审批提出建议;
10、承担对来自省外(包括国外)核事故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,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;
11、承担对放射性物质运输活动中的环境安全进行审查和监督;
12、参与省内伴有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;参与辐射事故处理和调解辐射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,监督清除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;
13、参与对伴有辐射设施退役方案的审查,并对退役全过程实施辐射环境监测、监督和管理;
14、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物质、放射性设备、物件和放射性废物进关的检查;
15、完成省环保局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站 长:武齐心
副站长:程丰民
总 工:李祥明